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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01 13:16

定了!2月企税报表变了+个税减免+增值税3%→1%+税务容缺办理上线+残保金继续免征,会计不学习没法干活!

2023年2月份征期截止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新年伊始,这些优惠和新政,大家务必引起注意!

01

2月征期不延长!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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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02
容缺办理上线!
13项容缺资料清单发布!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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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个人转让房屋等7项优惠

实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号公告,针对个人转让房屋 、土地使用权等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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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称的税务事项包括以下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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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3%→1%,小规模纳税人
继续减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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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项优惠,主要有以下45项重点:

1、小规模开具专票的,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如果开专票会占用10万的额度;

2、享受优惠政策的,普票按照1%的税率去开。不含税价=含税价÷(1+1%)。

3、如果被客户要求必须开具3%的进项发票,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按照3%开专票。

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选择按月度或者季度申报纳税,假如1-3月销售额分别为5万、8万、18万,如果是选择按月度申报,那么1月、2月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选择按季度申报,那么销售额超过30万,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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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
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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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0%降至5%;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5%降至10%。

注意!!!

两者的适用服务和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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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企税申报表变了!5表样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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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本次申报表调整,主要有以下3大变化: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7
税局退钱啦!
个税手续费退还!3月30日截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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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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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个人所得税APP截图)


第二步:登录扣缴端后,在“代扣代缴”界面,点击左侧菜单“退付手续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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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点击【获取结报单】按钮获取“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分别查看核对上一年度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与明细申报记录,确认实缴(退)金额及入(退)库时间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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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1)已经结算退付过手续费的数据,请勿进行勾选。
(2)若核对结报单数据有误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第四步核对完成后,点击【申请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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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1)【确认结报单】界面中结报期限应为2022-01-01至2022-12-31。
(2) 系统显示的结报时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第五步在【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中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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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至所选择的银行账户内,请注意查收!

温馨提醒:
(1)收款人名称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
(2)收款人名称与扣缴义务人名称不一致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08
两项个税优惠继续减免!
延长至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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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6日

来源:会计网整理,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财务第一教室、税漫、每日言税、税务学苑、猫叔说税、税筹学堂,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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