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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15:59

股东借款涉及“年度内”未归还的时间理解

实务中,尤其是民营企业,大多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或者是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该借款如果在特定时间内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这里的“特定时间内归还”怎么理解呢?是指借款发生的当年末要归还,还是从借款开始往后算满12个月期限内归还,还是有其他时间点内归还呢?

来看一下相关税收文件规定及笔者理解


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该规定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

政策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理解:根据政策2的描述,首先强调了在“纳税年度内”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又**”,这里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即在该年度内的借款,如果该年度终了后还未归还,就需要计征个税(当然还要同时满足该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规定)。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实务中确有观点指出应依据政策3的规定,即(国税发〔2005〕120号)文是对(财税〔2003〕158号)“期限”的进一步解释,认为“期限超过一年”应该是借款发生后12个月来判定借款期限。

笔者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是,应当更为看重最后一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严格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来处理,而不应该仅看到前半句“期限超过一年”的描述。

另外,还有少数观点认为政策2(财税〔2003〕158号)文中“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意思是只要股东还款就行,不需要考虑任何时间规定,这种观点明显错误,如果对时间没有要求,就会导致股东可以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形成一种以借款的方式来掩饰分红的实质,显然与实质课税等原则相悖。

在讨论了关于归还时间的理解后,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股东未来偿还了该笔借款,那么计征的个税能否退还呢?

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未有相关规定说可以退还,但是河北省税务局在2013年下发过明确可以退还的文件规定,参照如下: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同行交流斧正。



来源 :中年的财税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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