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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7:36

例解虚假现金交易的取证方法

如何查处以现金交易为幌子的虚假交易行为一直是比较烧脑的事,主要原因是比较难以取证。执法人员最痛苦的就是明知是假,但是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启示一些律师也是从这样的角度来进行“辩护”,着实让人头疼。
但只要是虚假的,总是会存在漏洞的,只是需要必要的耐心和方法。下面是一个案例中的关于以现金交易为幌子的虚开案件的查处情况,值得一读。
从三个角度来证明案涉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资金来源不真实
对于支付给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工资问题,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巫**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但是对用于发放工资的现金来源,巫**在两次询问笔录中作出了完全不同的陈述
在2020年6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巫**声称由于你公司的银行账户不能提现,所以把用工单位转账来的资金分别再转账到他和你公司监事郑**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提取现金后,由他与你公司员工冯**两个人去到派遣员工的用工地点逐一发放。
在2020年11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当检查人员询问巫**关于你公司没有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稽税通 〔2020〕 52 号)要求提交有关用于发放派遣人员工资所提取现金的银行交易记录或者其他证据资料的原因时,他一改之前的说法,声称发放工资的资金是源自向朋友介绍的人借入的现金;郑**下账户转账给王**、文**、韩**、黄**的事情是由他提供对方账户及金额,让郑**实施的;他忘记了他和郑**名下个人账户转账给文**、韩**、黄**的原因;他曾向王**借过现金,曾写过借据,但记不清楚借据上是否写有还款日期,因为是短期借款所以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已经通过他和郑**名下个人账户转账全部还清借王**的款项;他名下个人账户转账给王**是归还借款,还款金额具体到十位、个位没有不合理,只要是还钱就行了。
检查组查询核对了巫**和郑**名下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没有发现提取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况;巫**声称向王**等人借入巨额现金,借款时不收取利息,还款时金额精确到十位、个位,与日常经验中的借款行为不符;综上,我局对巫**以借款及还款来辩解资金回流的理由不予采信
2.发放派遣员工工资的方式不真实
巫旺虎在询问笔录中声称,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所在地是在云南昆明、四川成都、广东阳江、茂名、湛江等地,他和郑**在2020年1-3月期间去到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所在地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我局认为,2020年1-3月是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期,当时全国各地都限制人员流动,要求居家隔离,此时仍携带大量现金去到云南、四川、广东阳江、茂名等地向所派遣的员工(三个月合计1612人次)逐一发放工资,不符合实际情况。
3.会计资料中没有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记录
经检查账簿凭证、合同及相关经营资料,发现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招聘人员作为劳务派遣人员派往用工单位,每月派遣劳务人员人数由300至500多人不等,具体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确定。协议书或者合同约定你公司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并为其缴交社保费用按照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费。但你公司2020年1-3月的账簿凭证中,“其他应付款/代付代缴社保费及工资”科目1月上年结转为贷方18,423,867.16元,2020年3月余额为贷方25,635,885.2元,并没有反映你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记录,这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巫**所表述的已发工资自相矛盾。


素材来源:言税转自: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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