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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5 17:01

我开个人独资企业就是避免劳务报酬所得过高,算不算顶风作案啊?

上次和各位朋友探讨了劳务报酬税负高不一定的问题,让大家从不同的视角去理解,由此得到不少好朋友的留言,其中摘取部分本次与大家分享。另外再说说当下流行的筹划方式的实质。

 

【原音重现】:

A:劳务报酬的个税,单位不代扣代缴,让自然人自己在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要不然公司亏,对方还要退税,双方都麻烦。

解说: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我就立即制止了。原因有三:一个就是代扣代缴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不代扣代缴存在被检查到后按照征收管理法会处以罚款;第二单位应扣未扣的处理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进行扣分,如果你是B级企业,这个分一扣,估计就可能在C级边缘了;第三,个人主动申报的几率太低,税务局主要源头的管控在扣缴义务方。

 

B:如果将劳务报酬我按月来分摊,是不是可以将预扣率降低,付出的钱也会少点呢?

解说:这位朋友忽略了一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也就是说10万的劳务报酬,双方约定一个月1万,分10个月支付。这样10个月每个月预扣的个税是比一次性的要少点,但是作用不是很大,你每次去开具同样的品目,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的分次行为。

那么这个是分十次支付的,那么还有一种就是发票开具10万,然后拆分10次申报,那么这样绝对是禁不住查的哈。毕竟你再拆分,预扣税率起步还是20%。

 

C:那么一个人劳务报酬多,金额不容易拆分,我分摊到人总可以吧,本来由小李一个人做,分摊到N个人获取,企业分别申报,这样不就是可以降低一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低预扣基数?

解说:如果是这样,不知道则罢,关键我是知道了呀,这个就是典型的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还有人说,干吗那么麻烦,直接花钱买点发票冲冲,餐饮费的发票或者是其他的替票不就可以了,哎呦,如果有这样想法的,也趁早打住,替票购买就是虚开行为,不是真实业务的构成,罪加一等呀。

 

那么这也不行,那样不行,那到底该怎么办?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是时候展现江湖】

其实如果大家要去如何去申报劳务报酬,只能期望国家下一步政策改革,降低劳务报酬的预扣率,真正能够解决一些劳务报酬本身就不多的自然人预扣个税负担问题,那么这样大家都愿意去代开发票,正常预扣,企业也有正规发票入账,税前扣除问题也解决。

然而现行,如果你有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的话,还是建议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经营主体的方式取得收入。

通过经营主体开展日常业务,以个体和个独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以主体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企业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和个独的业主、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尤其是如果长期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人,本身就不可能单枪匹马完成工作的,还会再雇佣相应人员,那么发生其他经营成本的同时,这部分的人力成本也可以在申报前进行扣除了。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纳闷了,你这个方式是偷税哦,前几天网红薇娅、雪梨才被罚了,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偷税,你还这样误导,是不是往火坑里跳了?
    注意,雪梨的案例杭州税务局明确的说是虚构业务,虽然官方没有透露具体细节,但是虚构是关键。而薇娅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假设你本身是个公司财务,利用空闲时间,自主搞了副业,比如做财税咨询顾问,经常给各大企业的财务或者高管做内训,并制定因地制宜的财税方案,取得不菲的劳务报酬时,这样的你可以自己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接业务,对外收取咨询费,对外开具发票,自行申报纳税,有何不可呢?而且你觉得有税收洼地的核定个税的政策,把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到这个地方去,在这个地方经营纳税,这又有何不可呢?
    在这里,我想要说的是个独“不毒”,虚构业务,化整为零才是“罪”,业务实质发生仅仅通过表面的税务申报手段去逃避税款才是最大的问题,就像前面我们提到的,一次性取得10万的劳务费,你非要分10次申报,掩耳盗铃的行为不抓你抓谁?
    又比如,你原来已经以个人身份从企业获取了劳务报酬,业务存在且已完成,企业说要代扣个税,你慌了,跑去成立个独,直接以个独名义开票给企业,地方政策不能满足你需要开票的金额,所以跑到多个地方设立不同的个独,来分散收入,分散开票,这样所谓的筹划,明摆的就是没有商业实质虚构业务的体现,就是为了开票而设立的行为,不出事才怪!


况且前几天税务局才提出取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你还要让我找核定征收的地方,岂不是自讨没趣?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不要被众多的政策解读误解,那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第一条所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关键词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取消核定征收针对的主体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而更适用于广大老百姓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并没有在公告中规定被取消。所以换个角度去解决我们上述的办法是可行的哦。大家要学会应用政策

目前税务局正在不通知的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不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打开电子税务局,票种核定的地方,这里会有惊喜,比如限制发票,本来5张的,下降为2张,这个还不止,本来额度为10万的,下降为1万元,哈哈,这个还不算糟糕。其实大家害怕变成查账征收,就是因为资金流、发票流和合同流不会那么的完整,真正拿个独做生意的,其实查账征收,还比核定征收的划算呢。你品,你细品~~


【通过目前非常流行的灵活用工平台支付】


说完了个独,下面我们来说说目前比较流行,在外宣传可以解决很多无票问题。其实这种平台的实质和自己成立个体、个独,然后取得核定个税的方式是一样的。只不过这种情况下,个人是通过用工平台在接受劳务的企业和个人之前搭建起一个桥梁,俗名“搭桥”,由平台传输个人的劳务向企业提供,平台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的方式。
    其实用工平台存在的关键核心是否真实有效的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平台的稳定度也是考虑的范围内。


大家想想,如果以后没有核定个税,和委托代征的政策,那么这种用工平台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因为平台作为一个企业也会有其他自然人索取劳务报酬的事实,这下就又回到了解放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那么这种灵活用工方式有没有风险呢?

这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提前规划,将业务所需要的人员的档案信息提前挂在用工平台上面,发布招聘信息时,这些人员直接通过用过平台选择接单,来合理解决一些灵活用工人员的费用我觉得问题不大,不过目前国家对这类平台管控还是非常严格,毕竟这类平台很容易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谨慎使用,毕竟一个不稳定的平台,不能保证所有的业务都是真实的,鱼龙混杂,以防被牵连。

比如企业本身的业务并没通过平台向个人采购服务,股东仅仅为了取现,找一堆人通过平台虚构一些业务来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平台收取一定的手续服务费,并按照核定自然人的个税帮企业将资金套出来了,然后又通过这些人回流给企业股东,实质上就是偷税。这个就是我们目前所要避免嫌疑的地方。

 

那么说到这里,有疑问了,本身这些自然人发生的业务应该为劳务报酬所得,怎么一经过平台按照经营所得来核定个税了?这个有什么依据嘛?是否也应该值得推敲呢?

 

【启示】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己用工情况,多种方式结合考虑,提前规划业务场景,最好能够细致合理的配置人员以及供应商,上下游的取票和资金走向问题,以及业务的多元化性质处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最优的方案,不要以少缴税为目的,不交税,这不是会计师干的事,企业要的是魔术师。

筹划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筹划更不是流于表面的东西,别人可行的,你未必可行,就如一件衣服你穿未必合身,所以筹划需要量身定做,“私人订制”,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情况,为了短期效益不顾一切冲进去,那么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出了事,税补了,款罚了,筹划费也白给了,你,也进去了……

 

感谢大家,如果有问题可以批评指教,您的赐教是我动力的源泉,祝您成就非凡!聊以共勉!Thanks♪(・ω・)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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