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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14 11:13

【税案】不开发票就不付款,可以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24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

负责人:李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耀,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波,男,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长冶分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长冶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耀,被告乐视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长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乐视云公司:1、支付各项租赁费及使用费共计132134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乐视云公司签订有《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U12-1405-2016-001223)以及一系列续签协议。截止到2017年6月,乐视云公司共欠各项租赁费及使用费共计1321340元。2018年7月23日,双方以邮件往来的形式对此予以确认。对上述债权,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乐视云公司辩称:认可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查,本案中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2016年9月13日,就IDC机房宽带与机柜租赁项目,乐视云公司(甲方)与联通长冶分公司(乙方)签订《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编号CU12-1405-2016-001223,双方约定:“1.1甲方在乙方IDC机房内租用6个标准机柜、128个IP地址、独享60G出口带宽……3.2.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保底带宽租赁费、超保底带宽租赁费、机柜租赁费、IP地址使用费……3.2.4甲方采取月度后付款的方式支付,乙方需在次月与甲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并向甲方提供并快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交付上月服务费……”。

2018年6月5日,联通长冶分公司向乐视云公司出具《IDC费用确认单》,其上按月载有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各月份的费用情况、发票提供情况以及支付情况;在“是否提供发票”一栏,2016年4月至8月显示为“是”共涉及金额568855元,其余月份显示为“否”;在表单底部,则显示总计金额1321340元”。此外,在案快递单显示,联通长冶分公司曾向乐视云公司邮寄《费用确认单》。

2018年7月23日,发件人“YupingZhang(联通长冶分公司)”曾向收件人“x”发送电子邮件,附件显示为《乐视IDC费用确认单》。次日,“x”回复邮件称“确认”。

庭审中,乐视云公司认可以联通长冶分公司未开具发票为抗辩,主张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提;联通长冶分公司认可开具过56万余元的发票,其余发票尚未开具。

本院认为,本案中两公司间所签订的《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乐视云公司认可联通长冶分公司诉求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且有相应证据在案,则我院对此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予以确认。至于乐视云公司所持抗辩。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约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的互负债务,应当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实践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两项债务一般应在合同债务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者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具体到本案,联通长冶分公司提供设备及宽带接入服务是涉案《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中的主合同义务,对应的应当是乐视云公司的付款义务,而开具发票仅系联通长冶分公司的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合同价款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互负债务”要件,故乐视云公司以联通长冶分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缺乏法律依据。故我院对乐视云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支付1321340元。

案件受理费16692.06元,由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闫 肃

审判员 周志辉

审判员 陈迎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欣



【晶晶亮读后感】


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也有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情形,具体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了先开发票再付款,在对方不开发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付款呢?上述法院的判决书明确告诉我们,不可以。

付款义务对应的是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在对方已经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一方付款后,对方不提供发票该怎么办呢?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向税务机关举报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调查处理;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不过目前看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地方受案,有的地方受案。


—END—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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