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捷通社区畅捷服务社区
畅捷服务社区

发表于 2022-02-18 14:40

税务局代开发票,竟被认定为虚开?!今天起,再这样操作,查到必罚!

有人认为,税局开的发票,绝对不可能有假,绝对不可能出问题。可千万别这么想!


企业开具发票,不管是自开还是去税务局代开,证据链仅仅是表象,业务真实才是最重要的。脱离了业务真实前提下的开票,不管你如何做好充分的说明和理由,始终是难以自圆其说!

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照样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下面这个是最近税局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案例,有些动了“歪脑筋”的企业一定要引以为戒!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20.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jpg

(截图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判决书截图)


案件详情: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在实际经营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东海县李埝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某以东海县李埝乡君扬广告经营部、东海县李埝乡林萱建材经营部、东海县李埝乡君扬建材销售部为其公司虚开(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06922.31元。没有真实业务,税务局代开发票也是虚开!


1

为什么流程合规的代开发票
居然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因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窗口,只要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缴纳了相关税费,就可以领取发票。

但是,所有来代开发票的人,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一定都是真实的吗?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在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环节,办税大厅无法鉴定监管业务是否真实。这就让有些想要“虚开”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而在随后开展的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则会专门去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查出的虚开发票中出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不稀奇。对虚开发票的责任人追责,也无可厚非。 

2

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处理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纳税人所属的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注意: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针对虚开发票问题,纳税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到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依法纳税,筑起法律与思想道德的防线。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纳税人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 一是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 二是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同时对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

  • 三是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认真伪,普通发票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

2

虚开无小事

虚开发票的3个误区请关注!


对于虚开发票,大家都比较关注,因为这是我们财务不可触碰的红线,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虚开发票的认识,容易出现以下3个误区,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误区一:税局代开的发票一定没有问题,不会被定性虚开!

提醒:上文已经提到,纳税人到税局代开发票时,只要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缴纳了相关税费,就可以领取发票。但是,所有来代开发票个人或公司,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而且在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环节,办税大厅是不会也不可能去全面监管每一项代开业务的真实性,因此“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也是极有可能出现的。

商业往来过程中,如对方为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发票的,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一定要注意审核业务的真实性,不真实的业务哪怕是到税局代开的也属于虚开发票,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误区二:虚开普票如果金额小,税局不会关注!

实务中,部分企业抱着如果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小,税务机关不会监管等侥幸心理接受虚开普通发票,但是在税务机关日益严密的数据情报监控下,只要涉及违法无论金额大小均有可能被税局查处,铤而走险最终得不偿失。

提醒:虚开普票(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后果有:

1、信用风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实施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28项联合惩戒措施。

2、行政处罚: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3、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虚开发票被罚款,虚开的金额小就算是被税局查到了,罚款也没多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意: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财务凭证报销,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同时在主观上不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取得虚开发票,违者必将接受沉痛代价。

来源:谷川财菁私享会,转载请注明,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畅捷通社区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畅捷通社区

注册后立刻获得30天产品体验特权

立即体验
新年大吉
  • 冬去山川齐奇丽
  • 喜来桃里共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