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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10:37

年终易引起税局稽查风险点分析,提前排查及调整技巧!

马上年底了,老板借公司的钱是不是必须还回来呀?如果不还,有税务风险是吗?还有哪些情况容易引起税务风险呀?下面一起看看!

01


常见往来类科目的稽查风险点分析




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往来科目长期虚假挂账,很容易就被系统监控了.

(一)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例如:甲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5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9年1月欠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已于2022年1月1日对该笔账款进行了债务豁免,但甲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甲公司对该笔应付账款应于2022年转为收入,并计入20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22年1月31日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提示: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债务豁免得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千万不要以为不做调整就没有风险,因为此科目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

  

 

举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销售一批A商品,销售的总额为1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商品已经发出,B公司并且验收,但是货款没有收回。


1.那么,此时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8


2.如果年底12月31日这个账款还没有收回来,公司评估即将有可能发生10%的坏账,这10%很有可能收不回来了,那么,就要计提120*10%=12万元的坏账:

借:信用减值损失 12

贷:坏账准备 12


备注:值得注意的是,这12万不是真正发生的坏账损失,只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所以,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笔计提的12万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处理: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再税前扣除,冲抵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坏账已经实际发生;

2、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

3、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

4、企业汇算清缴年报填报了A105090表。


根据规定,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或者其他的支出等。损失就是盘亏,报废,损毁和转让损失呆账等等。


  

(三)股东借款的风险

  

  乙公司的股东赵总于2021年1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风险解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张总向乙公司借走的300万元可视同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四)关联公司间无偿借款的风险

  

  某科技公司存在一笔其他应收账款共计500万元,该笔款项是其于2021年1月1日借于其关联公司山某贸易公司,未作任何借款合同或者书面协议,且从未向某贸易公司收取利息。(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年利率为5%,按年计提利息)

  

  风险解析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某科技公司对于某贸易公司的500万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视同销售服务,需计征增值税。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21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账款——山高贸易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年底计提利息时:

  

  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不确认收入,只产生纳税义务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也不属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某贸易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无偿借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00元。


提示:

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除了集团内的无偿借贷外,其他的企业之间的,不管有息还是无息,都需要视同收取利息,缴纳增值税。

3. 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02


常见资产类科目的稽查风险点分析



预付账款常见的涉税风险




(1)预付账款长时间挂账、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企业涉嫌不按规定取得进项发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


(2)预付账款账龄超过一年,则企业有假借预付账款之名,行融资之实的嫌疑。


还需要检查附件是否是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等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常见的涉税风险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大幅度增减变动

(1)固定资产原值的大额增加,除为满足正常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几种常见的情况,为股东个人购置动产、不动产。如果未登记在企业名下则不可以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且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可抵消。还要视为对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固定资产原值大额减少,证明企业在当期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了处置,此时我们就要关注是否缴纳了相关的资产处置流转税。


二、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转固定资产对于已完工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未开具发票的在建工程,企业应当估价入账转固,并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内进行。如果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则应对计提的相关折旧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抵扣。


还需检查附件是否是经审批的请购单、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单、资产照片、支出凭单等相关资料。


 货币资金常见的涉税风险




(1) 货币资金与收入的异常关联变动,例如收入增长比例较小而货币资金增长比率较大且无其他合理理由,企业存在未入账收入风险。

(2) 货币资金长期保持较高余额,企业存在“白条抵库”风险。(3) 企业大量使用现金支付有关费用、员工工资,企业存在多列支费用风险。


存货常见的涉税风险



(1)存货的期末余额较大,通常情况下“存货/流动资产>50%,且存在长期存在的非流动存货”企业则应该注意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①账外收款不结转成本的情况。

②存在需要报废的存货。


(2)存货余额大幅度增减变化,与本期销售增减比率不配比①存货余额大幅度增加,并且伴随着预收账款余额的大幅度增加,则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挂账隐匿收入的情况。②存货余额大幅度减少与收入增长比率不配比,且不存在其他影响收入的情况,则考虑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或者存在应做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业务。

03


常见费用类科目的稽查风险点分析




管理费用一直是稽查的重点,以下风险点一定要着重注意:


风险一: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乱挂


管理费用二级名细挂账要正确,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建议分6大类设置:

1、薪酬类: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费等;

2、日常费用:办公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快递费等;

3、专项费用:培训费、审计费、中介服务费等;

4、办公场所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气暖费等。

5、摊销、折旧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分摊等。

6、减值类:资产减值的费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等。


风险二:向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三: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四:向员工发放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五:股东员工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


1、增值税风险,报销如果涉及专票,涉嫌虚抵增值税的嫌疑。

2、企业所得税风险,涉嫌虚增成本,构成偷税。

3、个税风险,有些企业让员工或股东老板找发票在公司报销,偷逃个人所得税。


风险六:企业发放的出差补贴


1、据实报销:员工可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不征收个税。

2、对于没有票据的,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补贴在标准内不征收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3、单位借差旅费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猫叔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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