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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04 09:10

生产性与生活性服务业里的生活服务定义是否一致

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允许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允许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判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里的生活服务定义是否一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 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 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 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 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 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版块对问 题“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 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 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 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答复如下,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 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 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 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 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 50%,则可以按规定适 用加计抵减比例为 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 售额的比重超过 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 5%的加计抵 减政策。 


综上,你公司在判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生产性服务业 与生活性服务业里的生活服务定义是一致的。


来源:小颖言税、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小陈税务08、涛哥说税、三洗后税、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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