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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2 14:02

建筑服务已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在申报表中体现

我公司是深圳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 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附件 2《<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 减情况表)填写说明》。(一)税额抵减情况。……3.本表第 3 行由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 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 问答版块发布《12366 每周咨询热点(20230306-20230310)》第 4 问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 减?”解答如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的增值税税款须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 税款”,该行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 税额会形成第 5 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 28 栏“分次预缴税额” 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八条的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 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 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你公司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须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 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 2 列“本期发 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 5 列“期末余额”。 同时,主表第 28 栏“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来源:小颖言税、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小陈税务08、涛哥说税、三洗后税、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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