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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7 07:00

【7月17日财税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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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第906期




『财税实操小课堂』



最高院:补缴社保不需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


   


01
裁判要点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于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已更名为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再审申请人于某因被申请人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原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现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376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12月16日编立再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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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补缴社保不需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财税小课堂】



2022年年报问询函中的十大会计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问询函是交易所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之一。伴随2022年年报季的落幕,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密集下发问询函,年报问询函成为现阶段上市公司公告的高频词。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19日,三大交易所共向439家上市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就重点会计处理、财务指标和公司经营问题两大方面进行问询。信公君盘点了2022年年报问询函中十大会计问题,供各位董办朋友参考。

01
营业收入确认之总额法与净额法

    自从执行新收入准则以来,总额法与净额法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屡屡有上市公司在这里栽跟头,未能准确判别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错误地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从而“扭曲夸大”了收入规模。因此收入确认是否合规,特别是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的情形,是交易所关注的重点。【案例】沪主板某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主要系公司难以取得或拥有部分交易与相关交易商品控制权的直接依据,对此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涉及交易金额为 336.95 亿元,按照净额法确认的营业收入为5.77 亿元。同时,公司披露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402.69 亿元,与前期业绩预告所称预计全年收入 726.5 亿元至 734 亿元差异较大。此外,公司同步披露差错更正公告,对前期披露 2022 年一季报、中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从121.38 亿元、270.53 亿元、462.86 亿元更正为 70.54 亿元、159.62亿元、252.44 亿元。据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实际收入与预告值差异较大是否系因部分交易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是否仍然存在错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情形,并自查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未取得或拥有与相关交易商品控制权直接依据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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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报问询函中的十大会计问题-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财税小课堂】



【实用】车辆购置税相关知识点,12366为您梳理!




    近期,车辆购置税的相关内容受到纳税人的广泛关注。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有哪些条件?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否可以申请车购税退税?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我在2023年7月份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能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

    答:根据《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我公司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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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车辆购置税相关知识点,12366为您梳理!-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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