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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21 07:00

【7月21日财税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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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日 第910期




『财税实操小课堂』



税务稽查案例:取得虚开发票抵扣逾13万,因超期税局不予追征


   

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28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08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28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3日

01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4年1月,2021年3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于2022年7月1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8月17日起走逃(失联)。2022年9月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取得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分别为3702152130、3702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156292、03156304-03156308、00936416-00936418,金额合计806803.42元,税额合计137156.58元,价税合计943960元,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37156.58元。

02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6年2月进项税额转出14529.91元、2016年3月进项税额转出77531.62元、2016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45095.05元,应补缴2016年2月增值税14529.91元、2016年3月增值税77531.62元、2016年4月增值税4509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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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取得虚开发票抵扣逾13万,因超期税局不予追征-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财税小课堂】



频繁转让股权,小心涉税风险!


    

    相对于主板而言,新三板因其挂牌条件相对较低而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000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同时,由于新三板流动性相对不足,部分企业在挂牌一段时间后选择摘牌。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100家企业退出新三板。笔者注意到,一些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以此来降低税负。这种频繁转让股权的操作,税收收益将与风险并存,应该引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01
案例

    A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在新三板挂牌。在挂牌前,自然人陈某、翁某、伍某、赖某和梁某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A公司1162.5万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系B合伙企业在2015年11月以1元/股的价格增资取得。2018年7月,B合伙企业将200万股A公司股份转让给翁某的配偶刘某,把962.5万股转让给伍某(其中部分股份由伍某代陈某、赖某、梁某持有),转让价格为1.01元/股。2018年7月—11月,伍某将300万股和20万股分别转让给陈某指定的第三方唐某和翁某的配偶刘某,转让价格为5元/股。2020年11月,伍某将100万股A公司股票转让给其配偶梁某,转让价格为13.93元/股。1个月后,A公司从新三板摘牌。

02
分析

    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B合伙企业作为转出方,股份转让收益计入合伙企业当年所得,并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接近其取得成本,B合伙企业当年应税所得较少,5名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忽略不计。股份平移后,根据陈某要求,伍某将代陈某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唐某,转让价格为5元/股。因伍某对外转让的股份属于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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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答】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您get了吗!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为推动企业技术成果转化,申税小微特意整理了一期关于技术转让涉税政策的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01
我是一家居民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02
我公司转让一项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计算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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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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