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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07 07:00

【9月7日财税小课堂】












2023年9月7日 第944期



『财税实操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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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进阶全盘账会计|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发工资扣的和申报带出的个税总有差,可以这样解决


    经常有朋友给二哥抱怨。“二哥,我们人力资源部门给我们的工资数据上的个税和我们实际申报时候个税总是要差点,搞的我们很不好做账”“二哥,我们发工资时候算个税怎么才能百分比和申报时候系统扣的个税保持一致呢?”我不知道其他朋友有没有类似的问题。如果你也有类似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呢?二哥今天告诉你一个实操技巧。那就是你就按照申报系统算出的个税来作为发放工资时候扣的个税数据,那么自然你申报数据和你工资发放时候扣的数据就是一模一样,不会有差异,做账也不会有差了。我们个税的数据肯定是要以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申报的数据为精标准,你自己如果算的和申报时候带出来了数据有差异,肯定要以申报为准,所以为了保持两者之间没差,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直接用申报系统的数据。

    现在问题来了,二哥税税念公司是每个月1号发工资,人力资源部门一般月底就会把1号要发的数据给财务,比如现在是10月底,财务部拿到了11月1日要发的工资的数据,需测算个税。但是申报系统现在申报的数据只申报到9月所属期,10月发的工资还没有申报(这部分是要到11月15日之前申报的),那么系统就缺失10月所属期的个税信息。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计预扣法,缺失一个月的数据,就没法算累计数,也就没法测算11月的1日要发的个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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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扣的和申报带出的个税总有差,可以这样解决-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财税小课堂】


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资包含底薪与业务提成若员工中途离职对于其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不计提业务提成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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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吴小姐于2020年入职广州某展览公司,担任外联专员,负责在各类展览交易会项目中邀请领事专员、国外采购商、知名企业等客户参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小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等。其中,业务提成按照项目总利润的2%及所邀请的客户数量计提,劳动者中途离职的,对于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无需计提业务提成。

吴小姐于2020年入职广州某展览公司,担任外联专员,负责在各类展览交易会项目中邀请领事专员、国外采购商、知名企业等客户参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小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等。其中,业务提成按照项目总利润的2%及所邀请的客户数量计提,劳动者中途离职的,对于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无需计提业务提成。

    2022年3月,吴小姐向展览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展览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完成的6个项目业务提成。经核,前述6个项目中,仅有1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款已收回,其余合同款尚未收回。展览公司认为,业务提成以利润为计算基数,而收回合同款是产生利润的前提,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其仅需向吴小姐支付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双方协商不成,吴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可展览公司的意见,裁决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已收回合同款的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120元。裁决作出后,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该笔业务提成120元。吴小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展览公司支付其余5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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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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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家以上控股企业即可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哪些税收规定?

   

    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82号令,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企业集团名称的新规定,需要引起企业相关人员的高度关注。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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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新政最新变化点

    82号令用了两条来规范企业集团名称: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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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集团?

    理解企业集团名称新规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母公司”不是一个概念。企业集团不是一个单一法人,而是由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的组合体,而“企业集团母公司”则为独立的法人,是企业集团中的控股企业。对于这个问题,82号令的第五十二条做了明确的区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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