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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08 18:51

经典税务稽查案例理性:关联交易相关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税局不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8******LM8D

纳税人名称 济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宁税稽二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济宁***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济宁***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的31号凭证记载计提对关联企业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2021年租金(含税)381,042.46元,你公司项目所在地为济宁市邹城市内,而租赁青岛的写字楼用于办公不具有合理性

你公司***项目售楼处2020年5月投入使用,该售楼处建筑面积1275.64平方米。你公司在邹城市内存在办公场所的情形,仍高价承租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层部分区域写字楼231.99平方米。

该房屋租赁支出不属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对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90,724.40 元;

查阅与2021年11月的31号凭证记载事项相关的租赁合同书,该租赁合同为济宁***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租赁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所列金额为362,897.60元,你单位未就书立该租赁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362.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罚结果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90,724.40元,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362.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62.90元,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1.45元。以上合计罚款金额为45543.65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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