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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18:48

现金发放临时工报酬被税务稽查

纳税人识别号 65010***052X

纳税人名称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席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3〕 *** 号

案件名称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

  1.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你公司采用劳务费用表、现金支付方式对临时用工人员发放劳务报酬803,500.00元,该费用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你公司联系部分用工人员后,取得补开的劳务费发票88,000.00元,其他用工人员已无法联系,故剩余715,500.00元无法取得发票,此项业务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715,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715,500.00元。


2.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主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1,766,310.73元。你公司2017年度给3家单位提供的高企申报或知识产权申请服务,未通过专业机构审核,需全额退款,应调减2017年度多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135,922.34元。

同时未按照服务进度确认收入,将2018年度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85,631.07元提前确认至2017年度。2017年度第四季度发生工会经费981.63元、工资薪金支出22,623.96元,你公司实际在2018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核实,你公司存在提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未及时结转成本费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调减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45,159元。计算过程:135,922.34+85,631.07+981.63+22,623.96=245,15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年终汇算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123.6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12.3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034.10元。计算过程:(10,123.67+715,500-245,159)×50%×20%-1,012.37=47,034.10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情况说明,共9页;合同复印件28页;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4页;2017年3月记字第1号等凭证及所附发票,共86页。

2018年度:1.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主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1,933,922.35元。你公司对外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申请服务,少确认企业所得【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你公司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将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税前列支,造成少缴2017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合计117,06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0,027.8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013.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2,680.7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340.3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354.27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结果 你公司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将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税前列支,造成少缴2017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合计117,061.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0,027.8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013.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2,680.7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340.36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354.2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生效期 2023-1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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