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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0:22

【财税】《人民的名义》刷爆朋友圈注意暗藏的税法知识!

最近小编的朋友圈被史上尺度最大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刷屏,小编也不负众望地入坑了!不过,关注点清奇的小编注意到的地方当然与众不同——

剧里,大风服装厂在京州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资金,就以股权为质押,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日息千分之四。半年后,因还不起山水集团的借款,大风服装厂被法院判定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

同学们,重点来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时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这里,小编要指出《人民的名义》中一个小bu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大风服装厂与山水集团约定的利息为日息千分之四,按此计算,年利率将达到146%,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

在税法上,千分之四的日息也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因此,大风服装厂在税前扣除利息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来计算扣除数额。《人民的名义》还藏着这些税法知识,没想到吧。

最后,小编还要乘机表达对达康书记深深的爱:

来源:厦门国税为微宣传、思明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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