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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8年04月23日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2.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张表格简化为2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废止内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全文废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第十条第(五)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废止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八)项废止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废止第二条第二款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废止第十三条第二项废止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废止第五条第五项第3目“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废止第七条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内容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全文废止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废止附件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废止第四条第(四)项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废止附件1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其他均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附件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序号申报核销手册(账册)号实际分配率已申报出口额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所属年度备注12345678                                合计————    ——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印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第2栏“申报核销手册(账册)号”,填写本次申报核销的手册或账册号码;2.第3栏“实际分配率”,根据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及企业调整情况计算填列,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实际分配率=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其中,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应为按实际进出口情况,根据海关监管方式计算调整后的金额:进口总值=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监管方式0864】-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监管方式0200】-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0644】-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0844】出口总值=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3.第4栏“已申报出口额”,根据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计算对应手册的已申报出口额;4.第5栏“应调整免抵退税额”、第6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实际免抵退税额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对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调整,本栏体现需要调整的金额。
附件3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企业类型 我单位下列业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 ,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特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情况序号增值税进货凭证号码出口报关单号码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出口发票号码延期原因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印 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 企业申请延期办理的事由可按下列原因填写序号,如不属所列原因的,需在表格中详细填写。 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②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 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⑥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 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⑦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 资料;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序号关联号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是否无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对应进货凭证号码出口(开具)日期备注123456                                                         兹声明,本企业已取得以上凭证的原始单证,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印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第2栏,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填列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属于非报关出口的,不需填列; 2.第3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第4栏填列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应的进货凭证号码; (1)非报关出口的,填列缺失信息的进货凭证号码;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不需填列;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如缺失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的,无论对应的进货凭证是否有信息,需填列对应的全部进货凭证号码;如缺失进货凭证信息的,需填列对应的全部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 4.第5栏,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填列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属于非报关出口的,填列进货凭证的开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上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情形、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退运等情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三、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五、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六、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2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5.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6.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9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附件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企业类型 我单位下列业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特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情况序号增值税进货凭证号码出口报关单号码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出口发票号码延期原因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月日填表说明:企业申请延期办理的事由可按下列原因填写序号,如不属所列原因的,需在表格中详细填写。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②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⑥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⑦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上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情形、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退运等情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三、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五、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六、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2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新年大吉
  • 冬去山川齐奇丽
  • 喜来桃里共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