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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5:17

税局答复: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今年不能一次性扣除?

最近网上看到不少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文章,有说必须11月30日前购买才可以享受扣除政策的,有说12月31日前购买也能一次性扣除的,还有说12月购买今年不能享受政策的,各种说法都有,到底哪种才是正确的呢?正好近期不少同学也问到类似的问题,下面统一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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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否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46号公告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即该处规定的截止期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2020年12月份不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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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购进?如何确定购进时点?

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注意:这里的新购进,限定为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方式,排除了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46号公告,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考虑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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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时间可以一次性扣除?

根据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即使投入使用时点与购入时点一致,那么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也是2021年!


注意:购入时点并不一定就是投入使用时点,这取决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例如:企业的自建的厂房2020年6月完工,但是因为社保采购、人员配备等筹备工作,直到2020年9月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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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复!扣除时点在2021年汇算清缴!

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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