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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08 14:30

我叫个人所得税!我又变啦!现在立即执行……

税务局最新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年薪不到6万的不用预缴个税了,这样操作到手工资要变多!


01

税务总局文件:个税扣缴新变化

12月4日,税务总局发布了一条最新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02

文件解读,划重点!

1、两类纳税人扣缴有变化!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举个简单例子:张三1月份取得收入1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则需要缴纳个税=(10000-5000)×3%=150元。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由于张三月工资没有超过可以直接累计扣除的6万元,就不用预缴个税。


3、符合条件的人如何申报?


(1)采用手机APP端和电脑端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税。


(2)采用纸质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4、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可能有人疑惑,12月份取得的工资,在2021年1月下发能否享受这项政策吗?这也是可以的,这里看的不是工资所属期间,而是工资下发时间。


当然,此项政策只是改变了预扣预缴的方式,最终汇算清缴时也没少纳税,但对于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春节前(一般为1、2月)下发年终奖等情况的纳税人,简直是一大福利!


03

最新最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税率那么多,记不住怎么办?


附表一:3%-45%超额累进税率表 


附表二:3%-45%超额累进税率表按月换算 


附表三:20%-40%超额累进税率表 


附表四:5%-35%超额累进税率表 


04

12月31日前,抓紧确认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已经开始了,需在12月31日前办理!通知模板已经给大家准备好了。

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的通知


各位同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同事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扣除,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信息进行确认。


2020年12月xx日

财务部      

一、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有老人2020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1年不能再申请;


3、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


4、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5、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6、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


7.、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8、 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


二、2021年度专项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


系统在升级过程中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在APP中进行“一键带入”操作即可。


具体操作步骤,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阅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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